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二、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
三、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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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契税收据等。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房屋赠与税费怎么收
1、成本价房:土地出让金:成交价建筑面积*1%(买方缴纳)其他税费同商品房2、标准价(优惠价)房:补齐成本价:成交价*1%(买方缴纳)其他税费同商品房3、需缴纳:契税:3%、印花税:0.05%、公证费:2%(评估价)、登记费、评估费:0.5%、交易费:3元/平米二、买卖经济适用房怎么交税?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
如何撤销房屋赠与
在房屋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如果房屋产权已转移,那么,无权再收回房屋。如果房屋产权还没有转移,又没有经过公证,那么,赠与人有权申请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产。赠与人撤回权制度的置疑与辨正
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立法大都设有赠与人撤销权制度。如《德国民法》第530-534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08条、第416-417条、第419-420条等都规定了赠与人撤销权制度。我国作为一个立法后进但同时却可发挥后发优势的国家,也继受了这一制度,于《合同法》第186条以及第192-194条分别规定了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确立撤销权制度的价值不容置疑,然而,由于该规定是在理论研究未臻明确情况下的仓促之作,与该制度的出台相伴随的是对诸如大至撤销权的名称、与任意撤销权的存否攸关的赠与合同的性质,小至法定撤销权的某一具体适用要件之类问题的认识上的层出不穷的分歧,这极大的影响了赠与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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